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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市场化的进程,以全面提高我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凡是由市财政安排养护经费的公共绿地,其养护管理工作必须统一实行招投标,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时间:自1999年起,凡是由市财政(全额)投资养护的市区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实行招投标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二、范围:在各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共绿地,由各区建设局组成评标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养护管理招投标。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招投标应相对集中进行。
    三、评标小组组成要求:评标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区建设局2-3人,市园文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3-4人。
    四、费用标准:各类公共绿地养护费的标准,根据《杭州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下浮不得超过20%。下浮盈余部分,由所在区建设局平衡用于其他公共绿地绿化及设施的维护和提高。具体使用方案报市园文局备案。
    五、资质条件:参加竞标的养护管理单位,必须具备园林绿化施工或养护管理资质。区建设局下属单位在试行阶段,相应资质可允许有一年的过渡期。
    六、检查管理:区建局对通过招投标实施养护管理的公共绿地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安排经常性的检查,达不到养护管理标准的应及时督促整改,不能按标准整改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取得养护管理权的单位须按照《杭州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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