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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改善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市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植物生态适应性;突出季相变化;物种多样性;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合理配置;体现人工植物群落;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科学合理搭配,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我省地处亚热带落叶阔叶林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选择适当的落叶乔木为基调,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第五条 城市公园绿地,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树种选择应丰富,重点突出其景观和遮萌功效。 
  第六条 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能实际需要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对于已建成以大面积铺装和草坪为主的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七条 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并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全覆盖。树种选择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因害设防的绿地,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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