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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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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登记发证范围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 二、登记发证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要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林地林权的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发证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受理;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申请,但申请范围内有自留山的,必须先征得拥有自留山使用权的村民同意。 2.凡在2002年12月31日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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