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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O0二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按照应当绿化的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完成绿化工程。”
    
    三、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30日内,未将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拆除,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责令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5角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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