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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佛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佛山市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街和村镇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电力、电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绿化建设和维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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