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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
    时效:有效
    颁布单位: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
    分类:市容环境
    文号: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1年12月19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地、园林小品及绿化设施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庭院、小街巷、自建小游园等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中门前草坪、花坛、园林小品、绿化设施及单位附属绿地等,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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