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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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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为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供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游览、休息及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的绿地。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园林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根据其功能、特点、服务对象、设施条件等,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历史文化名园:有历史、科学或园林艺术价值、经严格保护和管理、确定向公众开放游览的古典园林。
2、综合公园:面积较大,设施完备,划分成不同功能区和多种活动内容的游览区的园林。
3、专类园:有集中的活动游览内容和特定景观的园林。包括历史、文化、名胜古迹、纪念、科技、儿童、森林、郊野、游乐等园林和动物园、植物园(含专类动、植物园)等。
4、专题园:有特定的主题及与此特定主题相应的特定游览活动内容、景观的园林。
第五条园林根据其规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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