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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规划、土地和房产的监察工作,保障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规划、土地和房产(以下统称规划土地)法律、法规涉及用地和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三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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