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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2005-03-10 11:20:00   信息来源:中国体育信息网  

                         (体科字〔2001〕164号2001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以下简称科研与服务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与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总局核拨到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科技服务经费;
  (三)经总局申报,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方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 科研与服务经费应由科研与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申报总局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o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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