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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商务部拟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非营运小型、微型乘用车以及专项作业车的报废年限规定,对其他车型的报废年限都适当进行了延长。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机动车报废标准将改变过去以使用年限为主的考核指标,而更多考虑排放和安全技术状况,这对汽车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排放不合格的老款车型也将加快淘汰速度。但为了防止报废汽车和用报废汽车拼装的汽车上路,商务部将重点从安全、环保、资源再利用等方面,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提升二手车品质。
旧版《机动车(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延长使用年限需定期检验,但新规定对于传统定义“私车”在内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只鼓励这类车辆在行驶60万公里后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营运的出租车和客车,仍有报废年限,如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
车主:新标准有利于降低用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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