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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称燃油税出台前征收养路费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交通税费改革进展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问题答记者问

  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交通税费改革进展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问题。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关于交通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都有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最近,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了有的公民对收取公路养路费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建议,并依照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关于公路养路费的沿革和交通税费改革的情况是,早在1950年,原政务院就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对汽车、拖拉机征收公路养路费,同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1991年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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