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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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