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开始实施,根据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自行协商解决: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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