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虹网   |   论文   |   汽车   |   体育   |   园林   |   养殖   |   种植   |
首页>>汽车 >>用车常识
 

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2005年9月1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开始实施,根据此规定,对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无须报警:

    一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

    二是未造*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

    三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成因无争议;

    四是车辆可以自行移动。

 


< 1 >   < 2 >  

 

 
相 关 文 章
  • 哪些交通事故不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 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交通事故“私了”的定义
  • 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京虹网 © 版权所有 2007- 2008